有人认为用弹弓打鸟“玩玩”,没什么大不了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扬州高邮,一名男子因使用弹弓猎杀45只“三有”鸟类而被警方控制。
前段时间,高邮市公安局甘垛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一名男子在省道交叉口使用弹弓射击。警方迅速行动,将该男子控制,并现场查获弹弓一把、钢制弹珠若干。调查发现,这名男子从今年3月起,利用下班时间沿老233省道一带往返50余公里,持续猎杀鸟类。
警方调查显示,该男子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弹弓和钢珠,长期在上下班沿途使用弹弓猎杀鸟类,供自己食用。在其宿舍冰箱内,警方搜出44只已处理的无羽鸟类胴体,加上当天打死的1只黑羽鸟,总计45只。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杀的1只黑羽鸟为八哥、44只无羽鸟胴体为斑鸠,均属“三有”动物(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个体价值约为300元左右。根据2022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狩猎“三有”动物涉案价值1万元以上,即构成刑事犯罪。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法律明确禁止非法猎捕“三有”动物。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标准:涉案价值1万元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弹弓虽非管制器具,但用于猎捕保护动物时,即成为法定违法工具。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该男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使用了禁用的狩猎工具(弹弓),可能涉及禁猎区(江苏省划定的保护区域),违反了禁猎期规定(江苏省规定鸟类全年禁猎)。
根据刑法规定,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案发生在江苏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力度之际,今年3月1日,江苏省实施了新的禁猎规定,明确全省范围内鸟类全年禁猎。此外,该案还揭示了一个问题:该男子通过电商平台轻易获取了狩猎工具,这反映出网络平台在监管方面仍需加强。此次执法行动不仅是对个别违法者的惩处,更是向全社会发出的明确信号:破坏生态环境,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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