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政协原常委崔建平受贿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法院还判决追缴在案的崔建平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至2024年7月期间,崔建平利用担任菏泽市委副书记、潍坊市委副书记、潍坊市政协党组书记及主席、山东省政协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用地审批、工作调动、写字楼出租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42万余元,其中943万余元未实际取得。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崔建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部分受贿系未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法庭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2024年7月29日,崔建平被查。庭审信息显示,被查当月他仍在受贿。今年1月20日,崔建平被开除党籍。调查发现,崔建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廉洁底线失守,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下属单位或他人支付,违规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公器私用,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规划变更、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崔建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相关法规,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崔建平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崔建平,男,汉族,1957年11月生,山东淄博人,1981年10月入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学士。他曾历任无棣县县长、县委书记,邹平县委书记兼县政协主席,菏泽地区行署副专员,菏泽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菏泽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潍坊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职,2012年起任潍坊市政协主席,2017年转任山东省政协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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