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为运输木炭,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某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车辆尾部起火,造成经济损失共计36244元。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木炭具有自燃特性,燃点低、易氧化放热,马某的损失系因木炭运输中蓄热自燃所致,属于“保险货物本身缺陷”的物理表现,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不应赔偿。因双方协商未果,马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货物损失36244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范围包括因火灾造成的损失,马某提交的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可证明火灾意外事故的发生,并产生相应的损失。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认为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需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属于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保险合同中虽然约定货物本身缺陷作为免责事由,但自燃不能等同于产品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案涉保险标的木炭属于可燃物,具有易燃性,这是木炭的本身属性,不能视为产品缺陷,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案涉木炭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不能证明保险事故系免责事由导致,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货物损失。
近日,湖南永州发生了一起令人惊讶的汽车故障事件。9月14日,一名男子在倒车过程中,车辆摆臂突然断裂,导致摆臂与车轮瞬间分离,场面十分惊险。幸好事故发生时车速较慢,未造成人员伤亡
2025-09-16 11:17:31倒车时摆臂断裂与车轱辘分家一名男子因吃馒头噎死,家属与保险公司发生理赔纠纷。保险公司以“猝死免责”和“健康状况不符”为由拒绝赔付,但在销售保险时并未详细说明这些条款。保险本应是风险兜底的保障,而不应成为保险公司逃避责任的工具
2025-09-17 08:42:12男子吃馒头噎死家属获赔9月14日21时40分许,广州市白云区和乐路与太和中路交叉口发生一起车辆起火事件。现场消防人员迅速到场,拉起警戒线并疏散了周边人群。起火车辆不断冒出火光,并伴有爆炸声
2025-09-15 11:21:31广州一车辆起火爆炸声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