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婴案律师:从未见过如此嚣张的被告 主犯当庭辱骂审判人员。9月19日上午,备受瞩目的“山东入室抢婴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一审判决。法院依法对四名被告人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袁某贵作出宣判。曾某孩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吕某东和王某勇被判处无期徒刑;袁某贵则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当天上午10时左右,泰安下着雨,当年被抢婴儿姜甲儒和他的哥哥搀扶着手术后身体虚弱但仍坚持出庭的母亲乔女士走出法院大门。面对众多媒体和群众,他们表示主犯曾某孩在法庭上态度嚣张,多次用脏话辱骂审判人员、被害人及其家属,导致庭审几度中断。
姜甲儒方委托的代理律师李圣表示,姜甲儒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将对案件刑事部分申请抗诉。同时,曾某孩当庭表示将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左右,曾某孩得知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欲寻找一男婴抱养,便产生盗窃男婴出卖的念头,并纠集吕某东和王某勇参与作案。吕某东向袁某贵提出盗窃男婴的想法,并承诺给予报酬。袁某贵提供了同村村民姜某丙家有新生男婴的信息,并指认了其住处。同年12月4日凌晨,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翻墙进入姜某丙家,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丙夫妇,吕某东强行抱走8个月大的姜某儒。次日,经曾某孩介绍,吕某东冒充姜某儒的父亲将其交给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收取现金28600元。刘某强、苏某娥夫妇为姜某儒取名“刘某某”并抚养。经鉴定,姜某乙和乔某某是“刘某某”的生物学父母。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抢儿童予以贩卖,袁某贵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仍提供关键信息,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曾某孩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情节特别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因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吕某东和王某勇在共同犯罪中亦为主犯,且均为累犯,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助于认定全案犯罪事实,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袁某贵虽未直接实施入室强抢、出卖儿童行为,也未实际获利,但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差,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此外,法庭酌情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乙、乔某某交通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20万元。
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共80余人旁听了宣判。
9月15日,姜甲儒方代理律师、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圣透露,山东省泰安中级人民法院将在9月19日上午对姜甲儒被拐卖案作出一审宣判。李圣表示,期待有一个好结果,彰显公平正义,安抚寻亲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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