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后杀害丈夫潜逃29年落网!刘某因遭遇家暴,产生了报复丈夫的想法。1995年9月3日下午,她预先准备了一把菜刀放在家中二楼床铺的枕头下,预备用于夜晚杀死丈夫。当晚,刘某带着未满周岁的女儿与丈夫同在二楼床上睡觉。第二天凌晨,刘某起夜后发现二楼墙角处有一把木工斧头,趁丈夫熟睡时持斧头用力砍击其颈部,随后逃离现场。
案发当天上午10点左右,付某的大哥发现了付某的尸体,经鉴定,付某系被锐器砍伤左侧颈部致左侧颈静脉、颈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案发后,刘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先后化名刘某凤、阳某红,在湖北省公安县、广东省广州市、河南省漯河市等地务工生活。直到去年5月5日,她在河南漯河市被警方抓获归案。
到案后,刘某供述称,她曾多次遭受付某家暴。案发前一天,付某还打了她,这促使她决定报复。当年的村干部也证实,付某确实动手打过刘某。案发前一两天晚上,还有村干部到付某家调解过矛盾。刘某还提到,作案后,她辗转同学、亲戚家,最初在荆州市公安县卖袜子,后来去了广州的制衣厂打工,再回到公安县与男子罗某一起生活,并生育了一个儿子。2001年和罗某闹矛盾后,她又去了广州,在饭店打工。在广州待了半年左右,她便去了河南省漯河市,做过饭店服务员、保姆等工作。由于没有身份证,她的生活十分艰难。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持斧头故意杀害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5年。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她认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自己是初犯,且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二审法院表示,上述情节属实,但已在一审判决中予以认定并在量刑上予以考虑。最终,湖北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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