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炎热,有人提议去野泳。然而,意外正在悄悄降临。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野泳”溺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2024年7月,苗某因天气炎热,邀约杨某和龚某前往当地一水库游泳消暑。到达水库后,苗某未做热身且未穿戴任何泳具的情况下独自下水并游向水库中央。不久后,苗某在水库中央发出求救信号。杨某立即戴上游泳圈下水救援,而龚某则高声呼救并拨打报警电话。尽管如此,救助未能成功,苗某不幸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苗某作为成年人,应知道水库并非专业游泳场所,具有较高的危险性。他无视水库边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未穿戴泳具或救生设备的情况下冒险下水,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同行人员接到求救信号后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并无明显过错。
最终,法院驳回了苗某家属要求杨某、龚某赔偿140余万的诉讼请求,但确认被告自愿支付3万元补助款。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全球每年因溺水死亡的人数接近40万,我国每年约有5.7万人死于溺水。我们要提高安全意识,江河、人工池塘、水库、溪潭等野外水域暗藏杀机,危险往往猝不及防。为了您的安全,请选择正规的游泳场所,切勿“游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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