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贷款买车不到一年,却因强降雨导致车辆报废。在理赔过程中,她遇到了烦心事:银行要求她在办理车辆解押时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
2024年9月,郭女士在工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办理了11万元的车贷。今年6月30日,她全家驱车前往洛阳白云山景区自驾游,当晚遭遇强降雨。第二天发现新车被冲到300多米外的河床上,车辆严重损毁并被保险公司确认为完全报废。洛阳交警部门出具事故鉴定书,认定车辆损失为自然灾害所致。
事故发生后,郭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根据车险条款,车辆因自然灾害全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郭女士可以获得赔偿。但保险公司要求她先结清剩余贷款并办理解押手续才能完成理赔。郭女士联系银行准备提前还款,却被告知需支付6000元违约金。银行工作人员解释称,这笔费用是根据贷款合同规定计算的提前还款违约金。
郭女士对此表示不满,强调车辆报废由不可抗力导致,非个人主观违约。她曾向银行工作人员解释情况,并表达了希望减免违约金的诉求。然而,7月28日,银行回复称没有相关优惠政策,仍需全额缴纳违约金。
这一争议触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当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被迫终止时,违约责任应如何界定?律师认为,贷款合同中提前还贷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对双方有效。但如果银行未对格式条款进行必要提示或说明,则该条款可能无效。由于车主提前还款是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过错较低,银行应当考虑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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