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东北大学6名学生在内蒙古矿业参观时不幸溺亡,此事持续引发关注。当天,东北大学官网页面已变为黑白颜色以悼念这些学生。
知名律师付建认为,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参观活动时,负有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管理职责。若学校未充分履行安全告知、风险评估或与企业明确安全责任划分,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相较于企业的直接安全管理失职,学校责任通常为次要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场所的安全设施负有维护、管理及保障安全的义务。涉事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其格栅板等安全设施存在维护检测不到位、承载标识缺失、未限定站立人数等问题,违反了安全管理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承担侵权责任,应向受害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此外,企业相关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也是3人被刑拘的法律依据,他们作为安全管理和现场监护的直接责任人,其失职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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