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是无锡市某种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成品库库长。2016年4月1日,公司副总经理吴某组织了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会议。顾某因未接到通知而迟到,并在会议中对吴某提出的不同意见表示反对,引发吴某的不满。
当天下午,吴某的丈夫高某得知此事后前往公司,持钢管殴打顾某左腰部,导致其创伤性脾破裂,最终进行了手术摘除。案发后,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过调解,高某赔偿了顾某医疗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并取得其谅解。惠山法院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同年6月,顾某向惠山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审查后认为,顾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顾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发表不同意见遭受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顾某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审理认为,顾某受到的暴力伤害是由高某个人暴力侵害行为造成的,与顾某的工作职责无直接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因此,法院支持了人社局的决定,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顾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本案中,顾某的情况并不符合这一规定。
顾某是无锡市某种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员工,担任成品库库长。吴某是该公司副总经理、人事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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