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9日,刘某某和邓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8年1月2日,刘某某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后刘某某撤回起诉。2018年邓女士查出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双方矛盾不断升级不利于病情恢复,邓女士一直在娘家治疗。
从2020年12月起,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刘某某对妻子不管不问。邓女士的家人无法承担巨额医药费和生活费,遂以扶养纠纷将刘某某起诉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某支付医疗费39256.46元、扶养费54400元、保费500元,共计94156.46元。后刘某某不服,上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宁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一年多,刘某某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还变卖了婚房并挥霍一空。因邓女士在娘家互助县常住,刘某某起诉到青海省互助县法院,要求与邓女士离婚。
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有特殊之处,首先要确认邓女士的行为能力,确认她能否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愿。调解当日,邓女士委托家人及律师到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刘某某先行履行前述扶养纠纷的案款。由于邓女士的病情不宜面对面调解,法官到邓某某娘家及邻里走访,发现邓某某身体已经恢复并有社交活动,于是录制一段视频让她表达自己是否同意离婚。邓女士表示在自己住院期间刘某某没有尽到丈夫的扶养义务,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愿意离婚,因身体原因孩子由刘某某抚养,刘某某需给付其今后一段时间的生活安置费用。
随后,承办法官给刘某某做思想工作,如果离婚首先要积极帮助邓女士治疗疾病,在安排好她的生活和监护问题后,才可以协商离婚事宜。法官从邓女士的病情治疗和身心健康出发,也做通了邓女士父母的工作,他们愿意履行监护职责,给女儿好好看病。最终,刘某某当庭给付邓女士生活安置费及经济补偿款共计199667.17元,以及之前生效判决中尚未履行的扶养费60332.83元,共计26万余元。
法官介绍,我国法律保障离婚自由,同时也防止轻率离婚,尤其是本案中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患有疾病久治不愈,更需要丈夫的关心爱护,刘某某作为丈夫不应消极逃避法律上的照顾和治疗义务。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履行对配偶的扶养义务。对于涉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从有利于患者治疗和生活的角度考虑。本案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邓女士同意离婚,所以在安排好邓女士今后的生活和监护问题后,双方协议离婚是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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