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中,李某主张他是委托杜虎购车,而杜虎则称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杜虎表示,李某并未委托他购车,双方口头协商,车辆必须落户到李某的公司用于抵押,在借款还清前,所购车辆为李某的物流公司拉货,每拉一车货物扣除500元运费抵顶借款。截至诉讼,已从运费中扣除借款6万元。在此期间,李某扣押多辆车,超限站查扣一辆牵引车及挂车。
2021年2月28日,晋K6259X(晋KA725挂)被查扣,经检测超限16.6吨,应予处罚8000元。因当时司机弃车逃逸,超限站无法联系到车辆所有人,案件搁置。同年6月11日,李某的商贸公司人员前来处理超限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后,将车开离超限站。杜虎得知后前往超限站处理车辆违法问题,超限站遂联系商贸公司将车及随车货物开回超限站。
2021年7月26日,杜虎将处理超限的8000元转给李某的商贸公司工作人员,但李某仍不让杜虎将车辆开走,双方在超限站内发生纠纷,警方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后,车辆暂放在桥湾超限站。
2021年12月7日,金塔县法院作出一审裁定,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李某的起诉,同时驳回杜虎的反诉。一审裁定错误地认定案涉车辆均登记在李某的货运代理部及商贸公司名下。李某、杜虎均不服,上诉至酒泉中院。2022年3月25日,酒泉中院查明案涉车辆均未登记在李某名下,且机动车交易协议载明购车方是杜虎,维持了一审裁定结果。
2022年3月21日,停放在超限站的晋K6259X(晋KA725挂)装载的煤炭自燃起火。3月23日,李某的商贸公司工作人员持一审判决书前来处理事故车辆。瓜州县交通运输局信访答复称,根据一审判决书表述,该车辆明确登记在货运代理部及商贸公司名下,商贸公司工作人员经请示派出所同意后,将车辆拖走。
7月10日7时许,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吉林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桦皮厂收费站拦截了一辆加装“飞机轮”的“百吨王”货车。该车称重显示总重高达149吨,因严重超载被阻止驶入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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