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姆拒绝负责前员工冒领行为。杨先生通过自称是山姆工作人员的张某介绍采购了大量茅台、五粮液等商品,并向山姆对公账户累计转账651.36万元。然而,杨先生在转账后发现有价值约550万元的货物被他人冒领,至今未能拿回钱款。山姆方面表示,张某已于2021年2月离职,对其后续行为概不负责。
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夏孙明律师指出,本案中,张某作为山姆员工,无论其在职还是离职,其履职行为并不需要签订合同、加盖公章。而杨先生基于交易习惯直接对公转账,属于基于相对方山姆的合理信赖。上海隽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俣也表示,如果张某离职后仍以山姆名义签订合同,甚至在职员工协助其操作,消费者可能误以为她仍是员工。这种情况下,山姆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若杨先生能证明张某有“山姆员工”的明显标识(如工牌、对公账户收款等),且山姆未及时公示其离职信息,未及时切断离职员工与在职员工的关联权限,或管理存在其他漏洞,法院可能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即山姆需为张某的行为买单。
关于山姆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夏孙明认为,这取决于山姆是否履行了基于550万元货物的合同义务。如果杨先生否认收到货物,山姆需要提供提货单、快递单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其履约完毕。否则,有根本性违约的嫌疑。如果司法机构最终认定山姆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属于根本性违约,山姆需承担两个法定义务:一是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二是承担预付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关于“山姆协议中免除审核义务”的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任俣律师表示,该条款很可能无效。《民法典》规定,企业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单方免除自身责任。山姆作为管理方,若放任员工冒领货物却让消费者自担风险,消费者可起诉要求条款作废。夏孙明补充道,山姆《大单购物协议》中的冒领免责规定减轻了山姆自身的履约责任,增加了消费者的履约成本、注意义务和被盗风险。且该条款未经消费者协商一致,也未向消费者宣读提示,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