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玉林一审被判死缓 受贿内幕交易罪并罚!2025年7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受贿、内幕交易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骆玉林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同时,骆玉林因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追缴骆玉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从1997年至2023年,骆玉林利用担任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原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原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部长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亿余元。此外,2013年至2014年间,骆玉林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
法院认为,骆玉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内幕交易罪。鉴于骆玉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判处死刑。但考虑到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骆玉林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法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2025年7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受贿、内幕交易一案,对被告人骆玉林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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