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入室抢婴案检方对买家不予起诉 已过追诉期!7月8日,从姜甲儒一方委托的代理律师李圣处了解到,在“山东入室抢婴案”中,18年前收买被抢男婴姜甲儒的买家父亲刘某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4年7月8日被移送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25年7月7日,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刘某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4年1月18日被抓获归案,同日由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1月17日被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检察院审查查明,2006年11月,曾某在得知刘某夫妇想要抱养男孩后,产生了偷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并与吕某、王某共同预谋此事。泰安的袁某是姜甲儒爷爷、奶奶同村村民,两家人住宅相距几百米。袁某向另外三人提供了信息,并带领他们进行了踩点。
同年12月4日凌晨1点,曾某、吕某、王某三人持械翻墙入院破锁进入姜甲儒家中,在暴力控制了姜甲儒的爷爷、奶奶后,将8个月大的姜甲儒从床上抱走。次日,曾某、吕某以28600元的价格将姜甲儒卖给刘某夫妇,所得赃款被曾某、吕某、王某三人瓜分。刘某夫妇给被害人姜甲儒起了另一个名字,并落户济宁市。
曾某、吕某、王某和袁某均另案处理,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日公开审理该案。
在刘某的案件中,检察院认为刘某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触犯法律,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已过追诉期,检察院决定对刘某不起诉。若被害人不服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因不服该《不起诉决定书》的决定,姜甲儒一方将提出申诉。
7月7日,山东泰安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两份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山东入室抢婴案”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刘某强夫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二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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