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后,能否在后续诉讼中提出相反的主张?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劳动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后“反言”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件。
2021年7月,A公司与余某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余某担任过油机长岗位。双方确认,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余某每天噪声作业10小时。2023年5月,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明确了余某患职业性轻度噪声聋,用人单位为A公司。后A公司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依法受理并经审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A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认定工伤决定。
A公司认为,余某自2013年起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下工作,历任多家企业相关岗位,且前用人单位均未履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义务,应就余某职业病形成的因果关系进行重新鉴定,并追究前用人单位责任。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未全面调查工作年限及环境,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辩称,A公司作为工伤申报主体,为余某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余某系A公司的员工,被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的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认定余某属于工伤。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条例正确,程序合法。A公司先行认可工伤后又反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员工不属于工伤情形负举证责任,A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否定诊断证明效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请求驳回A公司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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