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还手,正当防卫还是互殴?案例揭秘 司法接力撑腰良善公民。2020年11月22日晚,淄博一家饭店的老板张女士与一名醉酒顾客发生冲突。被打后,张女士选择还手,结果被认定为互殴,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200元。对方还向其索要数万元医疗费。
张女士不服气,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历经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2024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张女士来说,这份胜诉的再审判决意义重大。法院认定张女士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她的还手行为不再构成违法,也就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张女士的人身自由和经济负担得以解脱,名誉和声誉也得到了恢复,这对她和家人来说是一场值得庆祝的胜利。
然而,这场胜利来之不易。从诉讼过程来看,张女士两次败诉,直到再审时才锁定胜局。这种“峰回路转”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性和法律条款的抽象性之间的矛盾。根据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虽然在治安处罚领域也有类似的解释,但在现实中具体尺度的把握并不简单。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等,且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司法实践中,评判防卫者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多是针对行为的结果,而不是防卫者的具体处境。
在这起案件中,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尽管张女士用啤酒瓶殴打醉酒顾客刘某系被迫反击行为,但该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因为刘某头部被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但从张女士的角度来看,面对突如其来的侵害,她几乎没有选择余地。不动武不伤人虽然是理性选择,但作为被害者,面对挥来的拳头,很难有其他选择。
作为普通公民,身上背负的条框约束反而增加了对抗不法行为的负担。因此,办案人员应站在普通人的角度去理解张女士,在那种情境下,她能怎么办?如果司法审判仅以事后眼光去判断,“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这不是保护公民,而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通过检方的抗诉和法院的再审,这起案件最终将张女士的反击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一判决不仅给良善公民以强有力的撑腰,也是对侵害者以及潜在不法之徒的震慑。从长远看,在治安领域还需进一步“精细化”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让公民面对非法侵害时敢于站出来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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