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上一则“博主在景区摆摊转卖蜜雪冰城柠檬水”的推文引发关注与讨论。相关话题冲上热搜第二。
发布者“黄腿肠”称,在南京梧桐大道景区,周边仅有售卖矿泉水和冰棍的流动小贩,没有便利店。一位博主发现商机,通过外卖一次性订购数十杯蜜雪冰城柠檬水,利用外卖保温箱搭配冰瓶进行保存,在景区道路对面人少却显眼的位置摆摊售卖。该博主将原价4元的柠檬水定价为6元出售,半小时便售出20杯,随后又下单补货。三个半小时内,该博主累计卖出98杯(含自饮2杯),最终获利254元。发布者称,这位博主发视频是想反驳有人说他赚不到钱,于是特地出了这个视频。
在不同时间和地点,也有类似摆摊售卖蜜雪冰城的视频,但视频中并不清楚是蜜雪冰城工作人员摆摊售卖,还是其他摊主转卖。
记者给“黄腿肠”留言咨询,景区内转卖蜜雪冰城柠檬水情况是否属实,发稿前,对方没有回应。5月20日,记者就此事致电蜜雪冰城客服。工作人员表示,已记录相关情况,将反馈给公司相关部门,后续由专人核实是员工出店售卖还是他人转卖。
这一行为在网络上引发诸多讨论。有网友称赞博主思路新奇,是“商业奇才”,认为景区内矿泉水价格也普遍较高,6元的柠檬水能够接受,且这种灵活的赚钱方式是积累第一桶金的有效途径;也有网友质疑,认为这种团购二次销售的行为存在违法风险,品牌方若追究,转卖者或将面临法律责任。
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经昕表示,从合法性来看,转卖者所售产品为正规渠道购买,未造假、未哄抬物价且未侵害他人权益,一般不构成违法。不过,转卖者可能因无营业执照、未办理相关证件,违反当地针对流动商贩的管理规定。对于提高价格转售的行为,律师认为,蜜雪冰城将产品售出后,购买者即享有处置权,品牌方无权约束转卖行为,若品牌方限制转售价格,则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中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对于转卖者摆摊使用“蜜雪冰城”招牌及logo的行为,律师指出,其主观目的多是表明产品来源,并非恶意侵犯商标权,若未对品牌造成负面影响且合理使用标识,通常不构成侵权。
近日,一则关于博主在景区摆摊转卖蜜雪冰城柠檬水的推文引发了关注与讨论。该博主将原价4元、成本3.4元的柠檬水加价到6元出售,在3个半小时内共卖出98杯,其中包括自饮2杯,最终获利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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