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特别是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方面不断加强。
闫女士在北京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工作多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怀孕后因身体不适被医院确诊为先兆流产,建议休假14天,她向公司请病假。公司认为她之前已经休过几天病假,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不能再继续休病假,因此没有批准她的假期。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公司态度强硬,最终以违反请假制度、旷工为由与闫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闫女士处于孕期,因先兆流产请病假并提交了病假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请假期间差额工资七万两千多元。
张女士就职于北京一家公司,生完孩子产假结束后,公司人事通知她返岗。张女士回复申请休年假和丧假,理由是孩子太小无人照顾且姥姥去世。公司人事表示可以,但未提醒如何履行请假手续。一周后,公司以张女士接到返岗通知后未到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超过7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张女士在哺乳期内,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张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及育儿假工资1360元。
刘女士是北京一家科贸公司的财务经理,合同约定月薪7000元,公司依法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刘女士在生产前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沟通,提出生产45天后在家办公,假期往后延。王某同意。刘女士顺利生产后,社保部门核准支付其生育津贴26059.37元。生产后不久,王某多次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刘女士沟通安排工作。公司在本案中诉称刘女士在产假期间同时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工资,属于重复收入,要求返还生育津贴。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法律性质不同,刘女士放弃产假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公司在此期间支付的工资系基于刘女士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与生育津贴不能简单等同,亦不属于重复取得的收入,最后判定刘女士无需向公司返还生育津贴。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勇敢向不法行为说不。
近日,英国NHS清洁工佐伊·基钦因在四年内请假超过400天被解雇,但随后通过法庭裁决获得了近5万英镑的赔偿。基钦在2019年至2023年间,因心理健康问题多次长时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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