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与强奸不是因果关系。
沸沸扬扬的山西“订婚强奸案”终于在法律上划上了终审的句号,但围绕本案产生的各种争议却未落下帷幕。
在案件的相关讨论中,性同意权、性别对立、彩礼等再次成为了社会聚集的热点,网络上的“民意”再次形成两极分化。
从犯罪认定来说,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这是认定强奸罪的重点。从这点严格来讲,情侣或订婚关系不是强奸罪的免罪或违法阻却事由。更严格的讲,即便是登记结婚的夫妻关系,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仍然是会构成强奸。但对于夫妻关系,我们目前只在特殊情况(如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会认定为强奸。
所以案件的重点,还是在于女方是自愿,还是被强迫。
有的网友认为,即便存在婚约或彩礼问题,女性仍拥有随时拒绝性行为的权利。
有的网友认为,订婚不代表性同意,不应屈从于“订婚等于结婚”的民间观念或陋习。
有的网友认为,女方“骗婚”,利用性同意权谋取财物(如彩礼、房产加名),尤其是女方母亲要求“领证后仍分居”的录音曝光后,质疑女方家庭“借婚姻敛财”。
有的网友认为,案件三次延期、男方被羁押约700天未决、二审法院曾考虑适用缓刑等情况表明,司法机关迫于压力“硬定罪”。
一般情况,我对于自媒体时代各媒体有意或无意制造的各种“震惊体”标题不太“感冒”——无非是吸引眼球而已。但是,这一次,我觉得有必要就“订婚强奸案”这个醒目标题讲一点基本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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