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自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关税。对于在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并在4月10日12时01分至5月13日24时之间进口的货物(即“在途货物”),不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
海关总署就上述措施有关执行事项公告如下:4月10日12时01分起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货物,在现行征税方式、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本次加征的关税。进口企业可申请不加征本次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需自行核实运输情况,确认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已于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从启运地启运且相关货物于5月13日24时前申报进口。申请不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申报进口;对于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申请不加征关税的,应在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申请不加征关税的“在途货物”在进口报关单上,“启运日期”栏目应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填报的启运日期应在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同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对于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内销和区外加工贸易内销等贸易方式下进口货物以及其他无实际进出境货物,申报时应在随附单据栏目上传货物运输情况证明材料,并在备注栏注明“加征关税在途货物”。
在进口申报环节,进口企业需声明已核实进口货物符合规定情形,申请不加征关税,并对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在5月13日24时之前已申报进口且已缴纳本次加征关税的货物,进口企业经自行核实进口货物运输情况,确认符合“在途货物”的规定,可向海关申请退还相关税款及利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的关税
2025-04-10 13:35:25中方对美加征84%关税开始执行4月9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美国政府宣布自2025年4月8日起将对中国输美商品的“对等关税”税率从34%提高到84%
2025-04-09 20:25:08对美所有进口商品加征84%关税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
2025-04-10 13:58:20坚决反制!对美加征84%关税根据相关公告,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的关税
2025-04-10 12:21:234月10日12时01分加拿大总理卡尼于4月3日宣布,对美国汽车关税采取反制措施,对等征收25%的关税。他在渥太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加拿大政府将针对所有不符合“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的美国进口汽车征收25%的关税
2025-04-04 10:07:13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