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毒”对个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造成巨大损害,侵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毒化社会风气,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十二师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组织卖淫等犯罪,坚决铲除滋生土壤,营造风清气正、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某在某健身房原办公区域内设置卖淫场所,招募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招揽嫖客,从中获利。张某安排被告人刘某管理卖淫场所、收取嫖资、带领卖淫人员由客人挑选,每天获得报酬300元;安排被告人李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用于收取嫖资,并将嫖资提现后交给张某,每天获得报酬300元。期间,张某收取嫖资23万元。被告人周某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多人卖淫,并收取费用。
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刘某和李某明知张某组织卖淫,为其提供协助和帮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周某明知张某组织卖淫,仍提供经营场所容留多人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坦白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通常在宾馆、洗浴中心、会所等地方设置或变相设置卖淫场所,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利用现代化的交通与通讯设施,管理或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近年来,随着新型传播媒介的发展,黄“毒”交易更加隐蔽,危害更大。提醒广大居民增强法治意识,认清黄“毒”的严重危害,坚决抵制卖淫嫖娼行为,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共同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3月27日,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案情。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某在某健身房原办公区域内设置卖淫场所,招募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
2025-04-03 13:29:024人健身房组织卖淫最高判5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