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中午,山西阳高“订婚强奸案”二审在大同中院庭审结束。被告人席某某的母亲郑女士与代理律师一同前往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控诉材料,请求追责12名办案人员玩忽职守罪。
郑女士与代理律师上交控诉材料时,代理律师要求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收到控诉材料的证明,但检察院没有出具,称需要跟上级领导汇报后再给答复。回家后,郑女士又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邮寄了一份控诉材料。
控诉材料中提到的对象包括阳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及两名办案警员,还有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内的9名办案人员,共计12人。郑女士认为,阳高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办理儿子席某某涉嫌强奸案件中,未等待DNA鉴定意见即向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报请批捕,而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该案中未等待DNA鉴定意见即作出批捕决定,涉嫌玩忽职守罪。
控诉材料中写明,2023年5月4日、5日警方进行了多次取样工作。5月8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受理DNA鉴定、检查。5月9日,阳高县公安局向阳高县人民检察院报请批捕,阳高县人民检察院于5月15日作出批捕决定。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席某某的代理律师殷律师认为,阳高县公安局和阳高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
郑女士表示自己不懂法律,当时只收到了一张批捕通知书,后来才发现整个流程中有很多问题,包括刑侦队在办理她儿子的案件中很多卷宗也有缺漏。她希望能撤销一审对儿子的判决。
一审判决时,一段关于席某某的电话录音成为重要证据。录音中,席某某面对“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和“你对女方进行强暴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两个问题均回复“嗯”。郑女士提供了这段录音,并解释说这段录音是女方妈妈与儿子席某某的对话,录音2分26秒时女方妈妈提出了两个问题,这段录音最终由女方妈妈交给警察作为定罪证据。郑女士称,当时她儿子情绪不稳定,只是回答“嗯嗯”,并没有回应女方妈妈的问题。
据此前报道,2023年1月,男方席某某和女方吴某某经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2日订婚摆宴席后,两人在婚房发生关系,女方控诉男方强奸,事件引发热议。法院一审查明,在房内男方不顾女方被害人反对,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2月25日,一审认定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当庭上诉。2025年3月25日中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在大同中院庭审结束,案件择期宣判。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刑事与民事二审将于4月16日公开宣判。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的一家宾馆里,郑女士回忆起儿子被羁押的711天,不禁泪流满面
2025-04-16 08:36:27订婚强奸案男方母亲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