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主人遛狗不牵绳咬伤人被判赔 未牵绳致赔偿责任。在温州市鹿城区发生了一起因宠物狗引发的意外事件。2023年9月4日,史某牵着泰迪小狗在公交站牌前等车时,顾某带着未牵绳的黄色大狗经过。泰迪小狗突然挣脱牵引绳冲向黄色大狗,导致黄色大狗受惊后退,路过的李女士因此被绊倒摔伤。事故发生后,史某与顾某均未上前扶助李女士,而是直接离开现场。李女士自行就医,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医疗费用达38816.97元,并需要相应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李女士要求赔偿,但史某认为自己无责,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顾某没有牵狗绳;而顾某则认为史某未能管控好自家小狗的攻击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多次索赔无果,李女士于2024年5月将二人告上法庭。
经司法鉴定,李女士构成九级伤残,外伤为主要作用,参与度为75%。法院认定李女士的各项损失共计373301.9元。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虽患有严重骨质疏松,但这并不影响其获得全额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史某对动物突发情况预见不足,未有效管束泰迪小狗,存在过错;顾某在公共场所未牵狗绳,无法及时控制大狗,也存在明显过错。二被告在李女士摔倒后均未施以必要的扶助,该行为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最终,法院判决史某和顾某各承担李女士损失的50%责任,每人赔偿191650.95元。此外,两人还需各自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史某和顾某提起上诉,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法官提醒,养犬人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遛狗时要牵好“文明绳”,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宠物的约束,若不慎伤人,应及时施以扶助和救治,主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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