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百色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伍奕蓉受贿案,对被告人伍奕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对伍奕蓉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伍奕蓉利用担任平果县副县长,田东县副县长,百色市体育局局长,凌云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主吴某某、梁某等7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土地用途变更和筹办学校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折合人民币1836.76865万元(其中未遂1000万元)。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伍奕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
鉴于伍奕蓉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犯罪事实,其中收受的10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是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伍奕蓉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2024年3月17日消息,伍奕蓉被查;2024年8月16日消息:伍奕蓉被“双开”。
经查,伍奕蓉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消费卡;违背组织原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廉洁底线失守,纵容、默许配偶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贪欲膨胀,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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