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搞笑类博主“四川芬达”发布视频称被明星杨坤起诉。视频中展示了“四川芬达”收到的起诉状及北京互联网法院传票,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原告是杨坤,被告是“四川芬达”账号运营者蒋某和李某。诉讼要求是删除多个平台中发布的涉嫌侵害杨坤名誉权的视频,并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损失费。
“四川芬达”主要由蒋某和李某两人出镜,在抖音平台上拥有35.9万粉丝,获423万点赞,日常发布搞笑风格的摆拍视频。争议源于他们模仿杨坤的造型穿搭、表情动作以及复刻《中国好声音》导师造型等。他们在视频中解释称自己是杨坤的粉丝,去年十月制作了几条视频,内容以搞笑为主,没有提及杨坤的名字。然而,这些视频很快被下架,账号功能也被封禁7天。解封后继续创作的视频再次被封禁30天,最终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四川芬达”表示不解,认为他们的初衷只是给大家带来欢乐,没有恶意。
尽管“四川芬达”首发的视频已经无法查看,但网友们仍在广泛传播多条模仿杨坤的视频。一些网友在观看后认为“四川芬达”的行为确实有过分之处,如使用“拉不拉昆”“黄焖鸡米昆”等称呼,被认为有丑化杨坤的嫌疑。目前,“四川芬达”表示无论结果如何都会给大家一个交代。
通过山寨、模仿明星来获取流量已成为短视频中的灰色地带,不少网红借此赚取丰厚收益。这类账号通常模仿明星的穿衣打扮和标志性动作,甚至“抱团”连线在直播间上演真人秀。这些高仿明星账号存在黑红争议,侵权风险明显。过度玩梗或利用明星的作品谋利可能侵犯肖像权和名誉权。因此,一些高仿账号陆续改名,试图剥离模仿身份,但山寨、模仿、恶搞明星的账号仍然层出不穷。
根据法律专家的意见,即使视频中没有明确提到杨坤的名字,但如果内容具有明确指向性且让公众普遍认为视频中的内容指向杨坤,比如通过特定造型、标志性行为或其他元素足以让公众联想到特定明星,且内容具有侮辱、贬低或丑化的性质,就可能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此外,如果模仿行为涉嫌误导公众,还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模仿的前提应是合理且善意,尊重明星的人格尊严,避免含有侮辱、诽谤或贬低的内容。
日前,一位日常模仿歌手杨坤的博主发布视频称被杨坤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及公开道歉。博主表示没想到明星也会起诉,并被网友质疑道德绑架。此前,杨坤曾在直播间怒斥模仿者,直呼“太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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