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在浙江杭州打工,租住在村子里。去年底,村子在村口设置了收费栏杆,本村村民的车辆可以免费进入,而外来车辆则需要按月交费,每月100元,如果按年交费则是1000元。胡先生感到不解,因为他的车停在房东的院子里,并没有占用公共道路。
胡先生向物业反映情况,物业解释说村里修路也需要成本,这笔费用相当于过路费,类似于高速公路上的收费。这种情况在大城市郊区较为常见,很多外来人口白天在城里工作,晚上回到租住的地方,拥有一辆车会方便许多。一些人口密集的村庄会在村口设置栏杆,对进入村子的车辆按时间收费,这给租户带来了额外的经济负担,许多人对此感到无奈。
实际上,村里修路是为了方便村民出行,理应由村里和房东共同承担相关费用,而不应将负担转嫁给租户。如果租户因此感到不满而搬走,最终受损的还是房东的利益。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王女士和丈夫因治疗需要,在北京石景山区租了一套两居室,租期到11月。房东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出租,条件是租户需配合看房,因房屋同时也挂售。入住后,房东张先生在一次带人看房时,发现王女士患有晚期癌症
2024-09-09 07:21:44发现租户患晚期癌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2024-11-22 11:20:23租户拖欠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