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拖欠物业费 房东是否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指出,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则按此约定执行,但业主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也明确,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存在由后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约定时,该约定有效,不过业主仍负有连带缴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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