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家疾控局、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根据2024年6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公布了检疫传染病目录和检测传染病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台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是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制度机制,筑牢口岸检疫防线,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和国家公共安全。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要求,检疫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监测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并公布。国家疾控局会同海关总署认真分析了传染病跨境传播风险和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需求,组织编制了检疫传染病目录和监测传染病目录,促进口岸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在进境出境人员中及时发现可能感染的人员,并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和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将我国境内监测的部分重点传染病关口前移到口岸进行监测,有利于早发现、早阻断疫情跨境传播。
在编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时,国家疾控局会同海关总署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防范传染病跨境传播风险,重点关注对疾病发生和流行态势影响较大及潜在危害程度较高的传染病;二是立足我国口岸检疫工作实际,确保目录中的病种在口岸检疫查验具备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三是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既有效防范传染病跨境传播,又保证人员通关便利;四是加强制度衔接,与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协调一致,并符合国际条约精神。
针对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进境出境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海关检疫查验,海关根据传染病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进境出境人员如有发热、咳嗽、皮疹等不适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海关主要实施红外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无感查验措施。对发现的异常人员,海关会视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对于检疫传染病的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海关会立即采取有效的现场防控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将其转运至指定医疗机构实施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对于可能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员,海关会发放就诊方便卡,提醒其进境后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治排查,不影响正常通关。
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口岸卫生检疫的基本程序和措施作出明确规定,不因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病种调整而增加新的检疫措施。除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无感措施外,流行病学调查等进一步措施仅针对极少的异常人员开展。近年来,海关部门持续加强智慧海关建设,优化口岸检疫流程,研究应用智能化检疫手段,不断提升口岸检疫和通关效率。
为了推进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的实施,海关、疾控、卫生健康等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口岸疫情信息互通共享,加大公共卫生和医疗等专业人员培训,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救治,严防疫情传播。相关部门还将共同做好检疫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宣传和政策解读等工作,促进公众特别是进境出境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对于出境人员,出境前应关注目的地传染病疫情形势,可通过登录海关总署官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或前往海关所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健康咨询。在境外期间做好个人防护,尽可能减少感染风险。进境出境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出血等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进境出境时应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配合做好卫生检疫工作。被判定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的,应配合做好口岸疫情防控与境内医学排查、隔离救治等措施;可能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进境后持海关发放的就诊方便卡,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排查,并主动告知境外旅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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