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此前,2022年9月27日,该法院公开宣判了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建平上诉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建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财共计5.77亿余元;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他还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李建平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李建平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李建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今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2022年9月7日,该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李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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