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2022年9月7日,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李建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建平上诉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李建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77亿余元;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此外,他还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建平的行为构成多项罪名,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李建平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李建平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李建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李建平出生于1960年5月,河北省霸州人,曾任呼和浩特市节水办主任、市水务局局长等职,2011年3月任呼和浩特市经开区党工委书记。2018年9月,李建平被查,2019年8月被“双开”。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李建平案涉案金额30亿余元,被称为“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李建平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达到30亿余元。除部分钱款用于赌博外,其余大多被用于购买收藏名家字画、古玩玉器、黄金珠宝、名贵手表,以及大量中外名酒,其酒窖中收藏的各类名酒达数万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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