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正式发布新的《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的通知,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此次修订旨在保持税负总体稳定,强化分类调控,并确保新老办法顺利衔接。此外,还强调了税收在节约用水和支持“三农”发展方面的激励作用。
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安全利用,税收调节作用至关重要。自2017年12月起,山东省作为十个试点省份之一,率先启动了水资源从“费”到“税”的改革,通过税收杠杆优化取用水结构。今年12月,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全面推开,已开展试点的省份需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执行。国家的改革政策与山东省前期试点框架基本一致,但在征税范围、税额标准分类、计税扣除标准等方面有所调整,并新增地方部分减免税授权,以适应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和需求。
在新办法中,税额标准分类确定。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其他行业及特种行业取用地表水(一般地区)的税额标准保持不变,以维护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一般地区的地下水税额标准进行统筹调整,特种行业的税额标准统一调整为18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税额标准统一调整为1.8元/立方米,旨在简化税额标准并保持全省税负水平稳定。对于“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税额标准适当提高,但目前山东省内暂无国家划定的此类地区。
新办法还赋予各省自行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的权力。山东省现行损耗率为17%,涵盖水厂制水和管网配送等环节的损耗。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新办法将管网配送环节的漏损率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为10%,二级为12%。为减轻供水企业负担,山东省将公共供水管网的合理漏损率设定为12%。
节水型企业将获得鼓励。根据最新政策,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本年度水资源税可减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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