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一名男子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怀抱6个月大的女儿至窗边摇摆,孩子不慎从其手中滑出窗外,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当事男子赵某某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4年。
事件发生在2024年6月6日,当晚8点左右,赵某某和妻子黄某带着6个月大的女儿赵某在小区门口请朋友吃饭饮酒。期间,赵某某喝了一瓶52度白酒的绝大部分。晚上9点40分左右,一家三口回到家中,黄某先去洗衣服,赵某某则带着女儿躺在客厅沙发上休息。
由于女儿哭闹,黄某埋怨赵某某不哄孩子,两人发生争吵。赵某某抱起女儿站在客厅窗户左侧窗扇旁边,一边左右摇晃女儿,一边与黄某争吵。因饮酒后情绪激动,赵某某转身幅度过大,导致女儿从其手中滑出窗外。
赵某某和黄某立即赶到楼下寻找,随后黄某将已经昏迷的女儿抱回家中。赵某某随即驾车将女儿送往医院,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赵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
事发后,医院工作人员报警,公安机关以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进行立案侦查。9月19日,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某某辩称自己不是故意将孩子扔出窗外,而是失手导致,并且事后积极施救。
赵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被害人如何从被告人手中脱离坠楼,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指控故意伤害罪名无法达到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一贯疼爱女儿,没有伤害女儿的犯罪动机,即使与妻子因带孩子问题发生争吵,也不至于泄愤于亲生女儿身上。结合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向窗外“抛、扔”女儿的明显举动。案发后,赵某某对女儿施救行为自始至终是积极的,甚至不顾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法律的风险,表明他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综合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没有伤害女儿的动机和故意,被告人的辩解符合情理。赵某某明知自己身处住宅楼6层高度,客厅窗户窗扇距离地面较矮、纱窗不牢靠、无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且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应当预见到在此种环境、此种精神状态下存在危险,仍将女儿抱起至客厅窗户进行摇摆,导致被害人从手中滑出窗外,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罪名的辩护意见,判决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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