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上厕所属于正常生理需求,是员工的合法权益。然而,重庆的小陈却因此被开除。
2021年7月,小陈与重庆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南岸区某游泳馆内担任救生员。2023年年底,小陈签订了《救生员安全责任书》,其中规定救生员在值班时间内不准脱岗、串岗,临时离开须请不在岗救生员负责看护。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违反规范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小陈承诺在岗期间遵守以上规范并接受处罚。
2024年3月29日,公司在救生员微信群里发布通报,小陈和另一名救生员因在值岗期间上厕所被抓拍到不在岗,违反工作制度扣分记过一次,并强调值岗时上厕所或特殊情况需告知值班负责人、组长或在岗救生员。4月2日,公司再次在微信群中通报,小陈上厕所回来后在办公区域抽烟期间被抓拍到不在岗。
4月3日,公司向小陈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小陈认为自己在不得已情况下上了厕所,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由于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小陈诉至南岸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陈作为专业救生员,基于其岗位的特殊性,不仅应当具备专业急救能力,更应当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确保泳客安全。虽然小陈离岗原因是上厕所这一身体基本需求,公司应给予适当的宽容,但根据庭审中双方陈述,责任书中的报备即为在工作群中说一声,流程并不复杂,这与小陈上厕所的生理需求并不冲突。而小陈作为泳池的重要安全保障力量,在明知其岗位职责亦明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下,仍擅自离岗,不仅会导致水域内的安全监管出现空白,给泳客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更会为公司带来极大法律及运营风险。因此,公司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情合法。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应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遵守好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应做到合理规范,公开透明。如果在未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情形下,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1月11日,湖北武汉,在江汉路中心百货附近,一男子偷拍女生裙底引众怒,被多名路人围堵制服,按在地上难以动弹。随后民警到场将男子带走。11月12日,水塔街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应称,涉事男子已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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