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下,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采取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被侵权人因未履行义务而受到损害。在因第三人的加害行为产生损害的情况下,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采取防范或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或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0年,一名男子在搭乘老乡的顺风车时猝死车内,家属得知后非常愤怒,要求赔偿127万元。邻里之间搭个便车回家是常见的事,但有时也会发生意外。为了节省车费,这名男子搭乘了老乡曹大勇的车回家
2024-10-29 08:21:48男子搭车猝死家属索赔58万被驳回一名男子与同伴一同前往某水库摸螺蛳,期间他不顾水库周边设置的安全警示牌,选择游泳前往对岸继续活动。不幸的是,当天下午,该男子在游泳返回的途中溺水身亡
2024-07-01 16:57:48男子水库摸螺蛳溺亡家属索赔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