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时是因为亲情,发生矛盾要撤回赠与却变成了“案情”。原本一母同胞姐弟情深,如今却因为一套房对簿公堂。思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丹与张浩是姐弟,从小关系亲密。张丹一直对弟弟疼爱有加,结婚后也经常在生活上、经济上给予弟弟帮助。张丹名下有一套本市房产,长期设定有抵押登记。因弟弟无房,张丹与丈夫决定把这套房子给弟弟一家居住使用。夫妻俩向张浩出具一份《承诺书》,表明自愿将张丹名下这套房产无偿赠与张浩,并随时可办理公证手续。之后,张丹夫妇将出售这套房产等权利公证委托给张浩,张浩及其家人搬进来居住,但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及赠与公证手续。
四年后,张浩打算出售房屋,多次要求姐姐、姐夫尽快偿还银行抵押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但姐姐、姐夫没有同意。随后,张浩以张丹的名义将房产以1400万元出售给林某,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交易合同》,约定购房款分三期支付。林某依约支付首期及第二期购房款,银行也将购房贷款790万元发放至张丹名下账户(该银行卡由张浩持有)。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弟弟屡屡向姐姐、姐夫催讨房屋解押款,姐弟俩心生嫌隙,张浩将张丹夫妇起诉至法院。张浩认为,姐姐、姐夫既然已将房产赠与自己,那1400万元的购房款就应归自己所有,他们应该清偿房产的解押款570万元,还要协助支取打到张丹银行卡的790万元。张丹夫妇则认为,张丹比较溺爱张浩,是考虑到弟弟无房才将房产赠与他。现张浩对张丹存在不满情绪,双方进而发生冲突、矛盾,他们决定撤销对张浩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丹夫妇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张浩,而张浩持有该《承诺书》并起诉要求张丹夫妇履行协议,应认定其已经接受赠与,故双方赠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本案中的赠与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中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且房屋产权始终未转移变更至张浩名下,张丹夫妇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浩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说,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所有权的转移应以变更权利登记为要件,交付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赠与的房屋在交付后、权利登记变更之前,仍属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因为亲情,姐姐张丹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给无房居住的弟弟张浩。这套房产长期设定有抵押登记,张丹与丈夫向张浩出具了《承诺书》,表示自愿将房产无偿赠与张浩,并随时可办理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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