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批准,开除麻绍敏党籍
贵州省纪委监委于11月21日宣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原局长麻绍敏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据公开报道,麻绍敏被控受贿金额达2465万余元,其中部分款项未实际取得。
麻绍敏在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他出生于1964年8月,湖南凤凰人,曾担任贵州省铜仁地区行署副专员、遵义市委常委及纪委书记、省民政厅副厅长等职务。2017年9月起,麻绍敏任贵州省金融办党组书记,机构改革后继续担任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党组书记、局长(主任),直至2023年3月卸任。2024年1月,已转任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主任的麻绍敏被调查。
10月30日,麻绍敏受贿案在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检方指控他在1998年至2023年间,在工程承揽、项目建设、融资贷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2465万余元。庭审中,麻绍敏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双开”通报指出,麻绍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钱色交易;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参与赌博;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麻绍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鉴于其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决定给予麻绍敏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贵州省委全会时予以追认。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给以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由于麻绍敏是第十三届贵州省委候补委员,因此开除他的党籍需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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