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暂外期限届满前,邱某再次怀孕,法院决定对其第二次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起至怀孕期结束时止,邱某实际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2023年2月3日,邱某又生育一子,再以其子尚需哺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法院经审查并征求检察院意见后作出决定,继续对邱某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从2023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
在第三次暂外期限届满收监体检时,检查出邱某再次怀孕。2024年3月4日,邱某又以怀孕为由向法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3月6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立案,经审查并征求检察院意见后第四次作出对邱某的暂予监外决定书,决定对邱某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间从2024年4月12日起至孕期结束止。2024年10月23日,邱某又以哺乳期为由向法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法院经初步审查后当日立案,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表示,从人道主义出发,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均对怀孕妇女实施特殊关怀。其中刑法明确,审判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则明确对于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现实中确实存在有妇女利用这一特殊关怀制度逃避刑事执行的情况,这损害了刑法实施过程中的惩罚性、强制性和公正性原则。此外,连续生育行为仅是为了将孩子作为自己的“免刑金牌”,这也必然造成未成年人子女面临无人抚养等现实窘迫,儿童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张柄尧律师建议,立法上可以将“故意怀孕”情形纳入不计入执行刑期范围,或引入刑罚暂时中止执行制度;具体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对可能存在这一行为的女犯进行重点监督。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其中,“怀孕或者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只要相关规定主体合法,程序正当,法律就应当得到充分尊重。至于罪犯采取接连生育子女以实现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虽然有些人认为这是钻法律“空子”,但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这样的行为其实用不着过分指责,反倒是相关部门严格执法,兼顾法律和人性的体现。
近日江西吉安县教育体育局发布的2024年县城学校选调教师通知中一项关于“人文关怀”的加分政策中提到“已生育三孩的教师”给予5分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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