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张女士在商场内踩到地面水渍滑倒受伤后,起诉涉事商场并获赔一万余元。
年近七旬的张女士带着刚上幼儿园的小孙女去商场购物,在经过蔬菜摊位时,二人踩到地面水渍滑倒。张女士和小孙女起身后,马上向商场工作人员反映地面水渍和二人滑倒的情况。当天,张女士去医院骨伤门诊就诊,经诊断为髌骨骨折、疼痛、外伤,此后她又多次就诊复查。
张女士认为是商场地面湿滑导致自己摔伤,而商场则认为张女士摔倒完全是自身原因。双方就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一万余元,并判决由商场全部赔偿。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这种义务可能基于法律明确规定、合同义务或诚信原则产生。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义务人对危险导致损害发生的合理预见、潜在受害人对义务人的合理信赖和期待、义务人客观的危险控制能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成本等方面考虑。
本案中,商场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场是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关注公共通道的通行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提示来往人员风险。张女士摔倒位置位于蔬菜摊位附近,容易遗留水渍导致地面湿滑。商场工作人员在张女士摔倒前较长时间未关注通道内地面情况,也未在易发生滑倒事故区域放置警示标志,足以认定商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正常通行,并无其他明显过错。因此,商场应当赔偿张女士全部合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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