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据法治日报消息,李某与王某甲是夫妻关系。王某甲与王某乙有情人关系,两人同居期间王某乙自愿将银行卡出借给王某甲使用。王某甲用王某乙的银行卡给不特定多人转账共计17万余元,其中给自己的妻子李某转账13万余元。王某乙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返还13万余元及利息。
重庆巫溪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王某甲合法妻子,从丈夫处获得银行转账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夫妻互负抚养义务的规定,不构成不当得利。王某乙无权向李某主张权益,双方产生的经济纠纷理应由其自担风险。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在此案例中,妻子获得了转账,但这是因为丈夫履行扶养义务,而非没有法律根据的获利,因此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男子与情人之间存在非法同居关系,情人自愿将银行卡出借给男子使用。男子使用该卡向妻子转账,是其在情人不知情或未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的个人行为。妻子作为男子的合法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丈夫处获得的银行转账符合民法典中夫妻互负扶养义务的规定,因此妻子获得该款项具有法律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男子向妻子转账的行为可以视为履行扶养义务的一种方式。
男子与情人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不仅破坏了正常和谐的家庭关系,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法院认为应由他们自行承担风险。因此,男子用情人银行卡给妻子转账13万元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妻子作为合法配偶,获得丈夫的转账符合夫妻扶养义务,有合法依据。
李某(女)与王某甲(男)是夫妻,而王某甲与王某乙有情人关系。在与王某甲同居期间,王某乙自愿将她的银行卡借给王某甲使用。王某甲用这张卡向多人转账共计17万余元,其中13万余元转给了他的妻子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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