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志刚一审获刑15年
2024年10月23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银川市委原书记姜志刚受贿案。法院判处姜志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间,姜志刚利用担任多个职务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特许经销商资格、项目招标承揽、业务合作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998万余元。
法院认为,姜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他有自首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同时具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及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据此作出判决。
姜志刚一审获刑15年。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2024-11-07 08:55:03周清玉一审获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