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征夫提出,要遏制乃至根治“异地逐利执法”或“远洋捕捞”的做法,保护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必须在法律上斩断“逐利执法”的利益链条。“远洋捕捞”是指出于利益驱动,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做法。近年来,此类现象频发,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安全感和发展信心。
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广东省的互联网业态公司遭受异地逐利性执法,生存难以为继。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广东新经济、新业态涌现,大量民营企业成为行业领军企业。然而,这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纠纷问题遭遇异地逐利性执法。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已成为异地执法高发地。以广州市为例,自2023年以来,朴朴、壹健康、九浚等近万家企业遭遇异地执法,其中大部分是民营企业,且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逐利性执法动机。
报告提到,广东壹健康集团是一家“专精特新”企业,2022年实现收入24.23亿元,并于2023年6月底提交赴港上市申请。同年10月,河南省焦作、商丘两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出动1600多名警力到广州对该集团进行“远洋捕捞”。原本涉案金额只有60多万元,但河南警方先后冻结该集团子公司相关账户64个。此举导致壹健康集团被迫撤回上市申请,工厂停工、生产停摆、经营难以为继,员工工资难以发放,集团业务陷于瘫痪,至今未能恢复正常生产和运营。
朱征夫建议,在法律上斩断逐利执法、“远洋捕捞”的利益链条可以采取两个办法:首先,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交回原地管辖,即将涉及异地执法的案件移送至企业所在地或被告企业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对于异地逐利性执法案件,一个严重的问题是当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形成利益共同体,导致冤假错案发生。因此,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交回原地管辖,确保侦查、起诉和审判既有分工配合,又有监督制约,以保证法律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如果本地公安查办本地企业也涉及逐利性执法不当情形时,也可以根据该法条申请最高检指定其他省份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异地逐利性执法案件,在企业所在地和企业家经常居住地审查起诉和开庭审理既合法又公平。
从长远来看,朱征夫建议通过修改法律或作出立法解释,将刑法第64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一律上交国库”中的“国库”明确规定或解释为“中央国库”,即将刑事案件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目前,办案机关的罚没收入上交地方财政后,地方财政会根据各单位办案贡献或惯例返还。某些地方为增加财政收入,直接向办案机关下达罚没收入指标,将罚没收入与预算经费挂钩,使办案机关选择经济利益更大的案件查办,从而催生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尤其是异地逐利性执法。当涉及有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家时,会出现“非罪却定罪”“此罪当彼罪”“轻罪也重罚”等枉法行为,冤错案件屡禁不绝。
朱征夫认为,应从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各地刑事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彻底切断地方财政和办案机关与所办案件之间的利益牵连。他在担任全国政协委员期间多次提出类似提案;担任本届全国人大代表以来,他也两次提出代表建议,希望从罚没所得归属的角度破解逐利执法问题。他表示,当前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构建统一的安全良好营商环境已刻不容缓,修改法律或作出立法解释应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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