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旨在结合天津实际情况,支持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并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
根据新政策,购买天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可以按照现行提取政策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职工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申请贷款购买此类住房,需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额度计算等其他政策按照天津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时,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
对于在北京市或河北省购买自有住房且在天津无购房提取记录的职工及配偶,不再要求具有所购住房城市户籍或在当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此政策自2024年10月29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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