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被分手自杀母亲起诉其前男友
爱情是感性的,也是理性的。为爱失去自我甚至放弃生命,显然是不可取的。近日,莲花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分手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A女自幼丧父,母亲改嫁,原生家庭破碎。2022年,经亲戚介绍与B男相识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双方存在诸多矛盾,B男慎重考虑后向A女提出分手。面对男友离去,A女情绪更加消极,在B男家附近自杀。
A女的母亲认为B男未妥善处理感情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悲剧发生,甚至可能见死不救,因此将B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B男则辩称自己多次劝说A女和平分手,从未言语刺激或教唆A女自杀,两人的分手与A女自杀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男女青年恋爱期间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妥善处理情感问题。分手本身与一方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若一方死亡是另一方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则另一方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该案中,A女和B男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建立或解除恋爱关系属个人自由。A女自杀是她自己的决定,B男并未促成其自杀,也未教唆或帮助实施自杀行为。相反,B男一直在规劝A女和平分手。事发时正值深夜,自杀地点较为隐蔽,不易被发现。在这种情况下,B男无法预见并阻止A女的自杀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A女母亲要求B男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法官寄语提醒人们,恋爱虽自由,但应伴以理性与责任。此案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精神的坚守,告诫世人:感情非儿戏,生命更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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