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境外所得征税给出了部分“豁免权”。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到了2019年3月和2020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发布了相关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并对征税范围、征税对象、报税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税务机关通报的一个案例显示,某企业外派员工小何未如实申报境外收入,最终被责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受到批评教育。
肖飒表示,早在2020年相关话题就曾引起过一轮关注。此次再现传言的原因还不清楚,但该政策如果严格执行将很大程度影响到我国在海外有资产的高净值人群。事实上,3号文中关于境外所得概念、应纳税额、抵免税额及限额计算方法、免税或减税范围、申报对象等已较为详细,但近期传言中的“1000万美元以上起征税”、“20%税率”等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判定标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6年周期及周期内的居住连续性是一个重要因素。这意味着,自2019年及之后算起,若无住所个人连续6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从第7年开始将要为境外所得纳税;如果6年中有任何1年上述条件中断,则第7年继续免缴个人境外所得税。
尽管3号文明确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税收处理事宜,但我国对于境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在过去落实不严格。一方面是因为前述“豁免”条款,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经济发展以及防止资本外流。目前,承诺实施CRS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142个,确定交换信息到中国大陆的辖区则已经达到105个。基于CRS标准,居民个人境外机构账户、个人境外资产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等均会被交换给中国税务监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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