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周志荣,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警员。
7.曾菊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原民警,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退休待遇,由享受技师待遇调整为中级工待遇。
(十四)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3人)
1.胡茂庆,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2.付海泉,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黄斌华,渝水区袁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十五)渝水区教体局(2人)
1.卢冬根,渝水区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2.李平,渝水区教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十六)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人)
宋平,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住房保障和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八级职员。
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10人)
1.吴和根,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柳金汉,新余市博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吴勇,新余市渝水区佰烩香烧烤原料批发部实际经营者。
4.杨律,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5.宋金龙,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6.邓珍,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7.陈建平,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店铺实际控制人。
8.陈冬生,陈建平之父,丰华地产原法定代表人。
9.张建生,新余市渝水区聚馨源宾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10.丁耐香,新余市渝水区聚馨源宾馆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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