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郭杰忠,江西省政协常委、教科卫体委员会主任,曾任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3.刘小强,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2人)
1.于建国,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原总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肖纯栋,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2人)
1.金俊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陈文平,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二级巡视员,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级巡视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人)
1.李绪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王海涛,江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曾任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六)渝水区委、区政府(4人)
1.刘颖豪,渝水区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2.简华锋,渝水区委副书记、区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3.朱华军,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曾任渝水区委常委、副区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江西省纪委监委10月16日通报了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后续处理情况。该事故引发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迅速部署了救援、善后及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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