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为经常就小区物业问题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被物业视为‘刺头’。物业经理找人将我围堵恐吓,更过分的是他们在我家门口的楼道,用烟感器伪装针孔摄像机,监视我的一举一动。”家住四川省成都市凯德风尚小区的王先生(化名)说,自己报警后,警方已将相关5人行政拘留。
拦路:多次投诉物业,被三名陌生男子拦路言语威胁
“我七八年前在凯德风尚小区购置了房屋,近两年才搬过来住。我们这个小区比较大,住了上万人。”王先生介绍说。
入住小区后,王先生发现小区物业存在各种问题,他便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像消防设施不达标,物业没有公示过公共收益,我们筹办业委会物业各种阻挠,等等问题。”王先生直言,“物业认为我是个‘刺头’,可其他业主认为我是为大家发声维护自身权益。”
“9月21日,我和爱人带着不满6岁的女儿及年满六旬的母亲刚出小区100来米,突然被三个陌生人堵住了去路。对方警告我,不要没事找事,给政府添麻烦。”王先生说,“我用手机拍摄他们,他们抢夺手机,发生了争执。还说我也是上有老下有小的,让我注意点,就离开了现场。我把家人送回家,立即前往当地派出所报警。”
监控:楼道的烟感器,竟然是针孔摄像机
对于这三人的身份,起初王先生怀疑过是物业找的人,但没有证据。“报完警后,我就去忙其他事了。当晚回家,我意外发现家门口走廊上方安装了烟感器,怎么看怎么觉得奇怪。这个烟感器我也不太清楚是什么时候装的,由于白天的事情比较敏感后,发现了家门口楼道这个烟感器比较奇怪。我跑去其他楼层,相同位置并没有烟感器。”王先生越想越觉得奇怪,最终他发现自家门口的烟感器更像是藏着一个针孔摄像头。
“我当时汗毛都立起来了,为什么会给我家门口安针孔摄像头,是谁在监控我,难道早上小区外堵我的三个人,就是靠这针孔摄像头掌握我的行踪?”王先生越想越害怕,再一次报警。
当晚警方抵达现场后,拆除了这个烟感器。最终确认,这个所谓的烟感器仅仅是一个伪装,实际就是一个针孔摄像机,摄像头正对王先生家大门。
拘留:物业经理找人实施威胁,共5人被警方行政拘留
经当地警方调查,围堵王先生一家的三名陌生男子,确实和凯德风尚小区的物业公司成都合达联行物业公司该小区项目部物业经理有着联系。警方对三名围堵男子及小区物业经理陈某、小区物业秩序维护部李某行政拘留9日至5日不等。
经警方调查,9月20日物业经理陈某电话联系成都合达联行物业公司巴中分公司同事何某,让何某带两个人来成都帮忙威胁一下小区业主王先生。随后何某联系了另两人,三人来到成都后在凯德风尚小区附近一家酒店内,物业经理陈某和物业秩序维护部李某将王先生的照片交给何某等三人,并对实施细节进行沟通。
9月21日,何某等三人在小区外拿着照片确认王先生的身份后,将其拦下恐吓威胁,被王先生手机拍摄后试图抢夺手机未果后逃离现场。
针对安装摄像头一事,警方向王先生说,陈经理解释了,这个楼层有可疑人员,便由工程部安装了摄像头。“我当时就反驳了,这个解释太可笑了。”王先生说,“警方也觉得是狡辩,会对陈经理的行为着重处理。”
最终,警方处陈某行政拘留9日,李某行政拘留7日,何某行政拘留7日,剩余二人行政拘留5日。
回应:物业经理威胁业主被拘留,物业公司负责人称系个人行为
9月2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联系了成都合达联行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我们一直找他沟通,很想和他沟通,但王先生拒绝和我们沟通。”该负责人称,也不知道王先生是为什么。
针对小区物业经理陈某的行为,该负责人说:“我们也是今天才知道陈的事情,派出所通知到公司这边了解情况。这件事和公司没有关系,我们一直主动真诚地邀约业主王先生沟通,但是他拒绝沟通。”
该负责人表示,凯德风尚小区物业经理陈某、秩序维护部李某通过外地分公司何某找人围堵恐吓业主王先生,并给他家大门外安装针孔摄像机是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
律师:监控正对业主家门侵犯隐私,如肆意传播监控内容恐涉嫌犯罪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在公共场所并非不能安装摄像头,只不过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需向派出所报备。如果在私人营业场所、个人家庭等安装,不涉及他人隐私的,则不需向派出所备案。本事件蹊跷的是,物业选择在隐蔽之处安装针孔摄像头,虽说是在公共区域安装的,但是摄像头正对着业主的家门,存在侵犯业主隐私权之嫌。如物业出于业主安全的考虑,全然可以在明处安装监控,且不得正对着业主的家门。
赵良善表示,物业安装的摄像头无疑正对着业主的家门,未免会监控到业主的私人活动,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以及《民法典》第1033条相关规定,物业需承担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赵良善指出,如情节严重,物业或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赵良善称,此事给个物业敲了一记警钟,安装摄像头时,切勿打着保护业主的安全的旗号,侵犯业主隐私权。公共场所的监控是铸就平安的利器,不该是侵犯个人信息的工具。保护“摄像头时代”的个人信息尤为重要。无论是掌握监控视频的单位、网络平台还是监管部门,都应牢固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坚决杜绝“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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