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联系了成都合达联行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我们一直找他沟通,很想和他沟通,但王先生拒绝和我们沟通。”该负责人称,也不知道王先生是为什么。
针对小区物业经理陈某的行为,该负责人说:“我们也是今天才知道陈的事情,派出所通知到公司这边了解情况。这件事和公司没有关系,我们一直主动真诚地邀约业主王先生沟通,但是他拒绝沟通。”
该负责人表示,凯德风尚小区物业经理陈某、秩序维护部李某通过外地分公司何某找人围堵恐吓业主王先生,并给他家大门外安装针孔摄像机是个人行为,和公司无关。
律师:监控正对业主家门侵犯隐私,如肆意传播监控内容恐涉嫌犯罪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在公共场所并非不能安装摄像头,只不过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需向派出所报备。如果在私人营业场所、个人家庭等安装,不涉及他人隐私的,则不需向派出所备案。本事件蹊跷的是,物业选择在隐蔽之处安装针孔摄像头,虽说是在公共区域安装的,但是摄像头正对着业主的家门,存在侵犯业主隐私权之嫌。如物业出于业主安全的考虑,全然可以在明处安装监控,且不得正对着业主的家门。
赵良善表示,物业安装的摄像头无疑正对着业主的家门,未免会监控到业主的私人活动,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依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以及《民法典》第1033条相关规定,物业需承担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赵良善指出,如情节严重,物业或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赵良善称,此事给个物业敲了一记警钟,安装摄像头时,切勿打着保护业主的安全的旗号,侵犯业主隐私权。公共场所的监控是铸就平安的利器,不该是侵犯个人信息的工具。保护“摄像头时代”的个人信息尤为重要。无论是掌握监控视频的单位、网络平台还是监管部门,都应牢固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坚决杜绝“黑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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