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州市拱墅区,一起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及健康权的纠纷案得到了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案件起因是一名车主王某为图方便横穿地下停车位前往电梯口时不慎滑倒,导致左手腕骨折。王某认为物业未妥善维护停车场安全,特别是涉事停车位地面不平且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14万余元。
物业方则辩解称,停车位的本来用途是停车,并非供人行走,且车位地面状况良好。王某作为成年人,理应意识到横穿车位的风险并规避积水,其个人应承担摔倒的后果。
法院审理后指出,虽然停车位主要用作停车,但考虑到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常有借道通行的情况,物业需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负责。证据显示,该停车位地面确有不平并伴有水渍或油渍,物业未及时处理,这与王某摔倒存在关联,表明物业在安全保障及提醒方面存在疏漏。然而,王某选择非正常路径并忽视了明显的安全风险,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
最终,法院判定王某和物业公司分别承担90%和10%的责任。法官强调,公共场所如商场、车库的经营者与管理者负有保障顾客安全的责任,同时,成年个体也应对自己的安全保持警觉,尤其是在人流密集、环境复杂的区域,更应小心谨慎,以防意外发生。
社会上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个别人毫无顾忌地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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