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热烈的感情期间,王军与张倩共同决定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权证上只写了张倩的名字。这段恋情最终未能延续,分手之后,王军向济南市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前女友名下的房产及配套车位。
据王军描述,这套房产购于2015年,虽然登记为张倩单独所有,但这是基于张倩提出的条件,即房产归她一人名下而无需彩礼。2017年起,两人开始在该房同居,经济生活相互交织。购房时,首付中有部分资金出自王军的银行账户,后续他还定期转账给张倩帮助还贷。同年,张倩另外购置了一个车位,2019年和2020年,房产和车位分别完成了以张倩为单独所有人的产权登记。
法院在审理中聚焦两个核心问题:该房产是否能被视作双方共有财产,以及若确认为共有,解除同居后如何分配。通过审查微信聊天记录、财务转账凭证等证据,法院确认王军确实在购房和还贷中有所贡献,特别是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承担了房贷。据此,法院判定该房产和车位应视为王军和张倩按份共有,由于双方未明确各自的出资比例,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推定为等额享有。
鉴于房产不可物理分割且登记于张倩名下,王军要求认定自己拥有50%产权并请求补偿,法院对此给予了支持,判决张倩需支付王军相应的房产及车位折价补偿共计412980.08元。双方未对判决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权益保护与婚姻内的有所不同。婚姻更多强调的是双方的责任与共享,法律介入较深;而非婚同居更注重个人意愿与选择,法律在此的干预相对较少,更倾向于尊重双方的协议,维护个人权益。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时,一般遵循双方协商原则,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无过错方利益作出裁决。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若能明确各自份额,则按比例分配;若无法明确,则视为等额共有处理。
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而选择离婚。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于2004年相识,并于2007年登记结婚,他们共同育有两个女儿。
2024-05-09 11:07:50夫妻离婚时男方要求分割女方父母所赠房产